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流程如下:
首先,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分精神鑒定、肢體鑒定,還有“三期”鑒定即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的鑒定。精神鑒定一般在受傷 6 個月后去做,肢體鑒定通常在受傷 3 個月后去做,具體看受傷者恢復情況。
其次,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 CT、X 片及診斷報告,從治療醫(y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diào)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jù)的,在申請書中說明,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
再次,傷殘鑒定之前需要去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隊拿一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又叫推介書。可以是受害方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師去相關的八家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也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shù)額,然后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再去做傷殘鑒定。
鑒定機構應當在 20 日內(nèi)完成鑒定,需要延期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10 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nèi)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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