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劃分交通肇事責任
交通肇事責任劃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追撞前車尾部的,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行駛的車先行的,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志線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的,綠燈亮時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先行的,紅燈亮時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先行的,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在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一方先行的,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會車時,靠近山體的一方未做減速或停車等避讓措施讓對方先行的,進入環(huán)形路口的車未讓已經在路口內的車先行的,逆向行駛的,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車、正在掉頭車、正在超車的車的,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左側超越的,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先行的,在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的,倒車的,均為全責。
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責任。
責任認定標準是: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在導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各方的責任,作用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作用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作用小的,承擔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的,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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