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 12 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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