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記滿12分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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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2.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gòu)成犯罪的;
4.機動車每小時行駛50%以上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理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shè)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chǎn)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時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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