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累計記滿3分意味著駕駛員在駕駛時有違規(guī)行為,已被記滿3分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對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yán)重程度,a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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