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指標怎么放棄?
1、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nèi)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超期未辦理完畢的,作為對指標的放棄;
2、此外,個人在獲得增量指標后,不得再次申請增量指標;
3、因此,獲得增量指標的個人,因指標失效導致車輛登記造成指標作廢,在試行辦法有效期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參加搖號或競價獲得增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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