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改裝車輛的駕駛?cè)艘艿绞裁刺幜P
法律分析: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jié)構(gòu)、構(gòu)造或者特征。 2、駕駛拼裝的機動車,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3、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應(yīng)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cè)耍幎僭陨隙г韵铝P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jié)構(gòu)、構(gòu)造或者特征;(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